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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困难群众可获医疗救助
今日扬州( 2007-09-12 08:43:23 )
稿件来源: 扬州晚报  
 

  今日扬州网消息:今年年底前,江苏省将全面建立起以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基础,以惠民医疗和医疗救助为补充的新型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基本医疗覆盖城乡全体居民。这是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的。

  昨天,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杨处长告诉记者,目前我市已经出台了农村医疗救助办法,全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正在制定中,补助标准根据病种、困难程度不同,最多一般不超过5000元。不过广陵、江都、邗江、维扬、宝应等地民政部门救助办法已经出台;广陵区农村、城市的医疗救助已分别于2005年、2006年实施,在扬州市、苏中地区都是第一家。


  ■救助对象

  据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六类困难群众。


  ■扬州情况

  从2002年至今,扬州开始由市财政负担,对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建立大病医疗统筹制度,仅2007年就为7600多人提供460万元的救助。

  2004年,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制定出台《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有关享受待遇的规定》,筹资400万元(其中市财政100万元)建立了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基金。

  2005年《扬州市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出台,在全市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设立医疗救助基金。


  ■农村医疗救助办法

  农村五保户因患大病的医疗救助,自负医疗费超过起付救济线的部分,在当地规定的救助限额内全额给予补助。五保户自负医疗费,分散供养的由本人从供养经费中支付;集中供养的由所在敬老院从供养经费中支付。

  享受40%救济费的在乡60年代精简老职工,本人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自负医疗费超过起付救济线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当地规定的标准或限额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合作医疗补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广陵区居民如何申请救助

  城区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需要救助时,应持如下材料向本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扬州市广陵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

  (一)民政局制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

  (二)有效《特困职工证》;

  (三)《社会基本医疗救助证》;

  (四)身份证、户口簿;

  (五)三级甲等医院和慈善医院的诊断书和病史材料;

  (六)诊治符合救助条件的重大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收据;

  (七)患者的家属所在单位为患者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

  (八)相关单位或部门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农村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的医疗救助,由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病史材料、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公示5天群众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审核;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所在地的行政村或敬老院直接报乡镇(街道)审核。


  ■帮你算账

  案例一:鲍某某是广陵区城区的居民,2007年5月10日—8月1日在苏北人民医院治疗淋巴癌,共发生费用27547元,其中自付10322元。经广陵区民政部门审核,根据“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居民,当年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1500元时,按当年发生医疗费实际个人负担部分的50%给予救助”标准,(10322-1500)×50%=4400元,最后,鲍某某实报4400元。

  案例二:家住湾头的刘某某不幸身患食管癌。经申请审核后,D类因患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人员,给予了1600元救助。(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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