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站内搜索

首页·新闻·访谈 ·视点 ·新闻发言·文艺 ·文明 ·旅游·美食 ·时尚娱乐·书画·生育·健康
  扬州 江苏 国内 国际 社会 体育 娱乐 时尚 财经 科教 汽车 房产 健康 热点 纪实 事件 数码 图片 专题
年轻男子偷开警车直接停到监狱内被擒
今日扬州( 2008-08-05 08:24:31 )
稿件来源: 腾讯  
 

您所在的位置: 腾讯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万象 > 正文

   

时报讯(记者 张玉琴 实习生 樊后晚) 出于好奇,一年轻男子竟然趁警察不注意把巡逻警车偷偷开走,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该男子竟然把警车从广州火车站广场直接开到了广州监狱的停车场内,最终被擒。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司法局获悉,援助律师对该行为作无罪辩护,检察院依法撤回起诉。

2007年3月24日6时45分许,温某(男,16岁,壮族,广西宁明县那堪乡人)在广州火车站西广场花基旁,用随身携带的住房钥匙,将停放在此的广州火车站公安派出所用来执勤用的电动巡逻车(价值26000元)的车锁打开,并将车偷开至广州西村南京路14号大院广州监狱内的停车场,后被抓获。据了解,温某开着警车从广州火车站西广场出发直至广州市西村南京路14号大院广州监狱的停车场内,约有两公里的路上并没有遇到任何人的阻拦,但由于是电动巡逻车,一路上也未与任何车辆及行车发生碰撞。后被抓获时,温某只是表示,是出于对巡逻警车的好奇,趁警察不注意的时候,用自己住房的钥匙将巡逻车打开,并试着开走。

对此,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律师在了解到相关案情后,认为被告人行为致使一种妨碍治安管理的一般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的规定,以“偷开他人机动车”为由对被告人进行一定数额罚款或治安拘留,不应当定性为盗窃罪,遂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辩护意见被采纳。日前,检察院依法撤回起诉。

打印本页】 【发表评论】
 
 

|首页|关于我们|网站大事|联系方法|会员注册|广告服务|网站律师|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联系电话:0514-87993518 0514-87866237 E-mail:admin@yztoday.com
·版权所有 今日扬州网站·[苏ICP备050042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