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晶晶告赢六被告 法院判决相关公司侵犯其表演者权
记者 李广军
[核心提示]本土知名女笑星何晶晶在一演出场所进行表演时,演出片段被摄制成节目并制成影碟出版,为此,何晶晶以制作单位侵权为由,将6被告——包括制作、出版、发行和销售单位等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天心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相关单位赔偿何晶晶经济损失2万元。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12分钟演出片段被拍摄
记者了解到,湖南悍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资经营了长沙一家有名的演出场所,该公司经常邀请一些知名演艺人员进行现场演出,何晶晶即为其中之一。法院审理查明,何晶晶与悍马公司没有签订立书面演出合同,也没有就演出的相关事项进行口头约定,通常做法是何晶晶在该演出场所演出一次,悍马公司即支付何晶晶该次演出的报酬。
2006年10月12日,悍马公司与广州致道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约定:由悍马公司组织节目演出,致道公司负责组织拍摄及拍摄费用,节目内容编辑及所有权归致道公司。协议签订后,致道公司组织人员对该演出场所2006年10月13日和14日两天的演出进行了现场拍摄。在拍摄的节目中,何晶晶的表演有歌曲“甜蜜蜜”、“野花”的演唱片断以及小品“白蛇传”,表演时间12分钟。
多方合作出版《激情燃烧夜》
2006年11月21日,致道公司与广州市优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约,将拍摄的这套节目版权无偿授权给优扬公司,优扬公司又将上述音像节目授权给汕头 海洋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出版社据此出版了《激情燃烧夜》影碟。
2006年11月23日,汕头海洋音像出版社委托长沙某公司销售《激情燃烧夜》VCD和DVD影碟,12月,该公司开始在租赁的长沙两家大型商场的音像制品专柜进行销售。2006年12月和2007年1月,何晶晶在这两家商场发现影碟出售后,认为悍马公司、致道公司、优扬公司、海洋音像出版社以及两家商场未经其许可,擅自出版、发行、销售该影碟已经侵权,于是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
被告侵犯表演者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晶晶对涉案录像制品中的表演及塑造的表演形象依法享有表演者权,被告在制作、出版涉案录像制品时,未经何晶晶同意并未向何晶晶支付报酬,侵犯了何晶晶依法享有的表演者权,应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院作出判决:两商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录像制品;悍马公司、致道公司、优扬公司、海洋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何晶晶经济损失2万元。
据了解,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相关新闻:
未经授权网上播放影视作品 两公司被判赔20万元
本报讯 (记者 李广军)因《亮剑》等影视作品未经授权就被在网站上播放,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长沙两家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50万元。记者日前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已一审宣判,被告被判赔偿20万元。
据了解,中凯公司系大型音像文化企业,对电视连续剧《亮剑》、电影《杀破狼》等影视作品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多项著作权及其相关权益。“长沙这两家公司未经我们的授权许可,擅自在其主办、经营的网站‘名智宽频’上播放上述影片,并对外销售牟利。”中凯公司认为,这两家公司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以及相关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50万元。
法院认为,中凯公司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两被告构成侵权,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亮剑》等在线播放服务,连带赔偿中凯公司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