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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先后到公安局市政府行窃被判刑
今日扬州( 2008-05-21 08:46:25 )
稿件来源: 新浪  
 

本报珠海讯 (记者陈治家 通讯员苏倩雯、林碧娜)珠海一大胆小偷一个月内先后到该市公安局、市政府的办公室内顺手牵羊,近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先后到公安局市政府行窃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隋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现年37岁,2007年6月1日上午9时许,窜到珠海市公安局办公大楼9楼踩点守候,趁公安局大楼某间办公室房间里的工作人员许某外出、房门未锁而且房内无其他人员之机,隋某迅速推门进入房内,将许某放在办公桌上的手提包打开,盗走手提包内的现金1万元。

检察院还指控,此次偷窃得手后,隋某又于2007年6月28日上午11时许,窜至珠海市政府大院11号办公大楼,以同样的方式在2楼一办公室内,趁该办公室内无人之机,入内盗走蔡某放在沙发上的公文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000元、港币500元。2007年10月20日,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隋某在法庭上辩称其根本没有去过被盗的两个地点,更没有进行盗窃。但珠海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内的监控录像拍摄到了隋某作案的有关情况。隋某被抓后也供认了两个案件的作案情况。法院因此判定其有罪。

 前科:此前因盗窃两次获刑

法院同时还查明,早在2001年7月2日,隋某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04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6年8月8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隋某原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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