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站内搜索

首页·新闻·访谈 ·视点 ·新闻发言·文艺 ·文明 ·旅游·美食 ·时尚娱乐·书画·生育·健康
  扬州 江苏 国内 国际 社会 体育 娱乐 时尚 财经 科教 汽车 房产 健康 热点 纪实 事件 数码 图片 专题
醉酒男子在公园内摔死 园方被判赔近13万
今日扬州( 2008-05-16 16:36:03 )
稿件来源: 新浪  
 

本报记者 阮友直 通讯员 戴丽英 吴雨航

本报讯 三明一游客郑某酒后到当地的麒麟山公园游玩,其间郑某不慎从10米高的平台上落下,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为由,判决公园管理部门承担4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27672.98元。

郑某的同事称,2006年9月1日晚,郑某参加了一次聚餐,餐中郑某喝了大约一斤38度的古井贡酒。餐后,郑某与5名同事一起到三明市麒麟山公园游玩。途中,一个同事发现郑某不在场,就打电话与郑某联系,但手机无人接听。同去几个人回到宾馆后,还没有看到郑某,于是几个人便前往公园寻找。他们在公园正门前的石头阶梯的第二个平台上找到郑某,发现他头部有伤。尽管郑某很快被送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郑某死亡。

医院对郑某死亡原因作出的结论为:失血性休克、腹腔内脏破裂、跌伤、酒精中毒。警方作出结论,郑某系高处坠落死亡。

事后,郑某家人将公园告上法庭。郑家人认为,郑某购票进入公园,由于公园正门前石阶梯外侧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郑某坠落摔伤致死,被告应对郑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他在事发当晚喝了高度白酒,其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不过,郑某坠落处的平台与下方平台落差有10米,石阶外侧虽有护栏,但护栏仅0.45米高,低矮的护栏存在安全隐患,并没能起到应有的防护作用。因而,法院认为公园管理部门对郑某的死亡负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之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

打印本页】 【发表评论】
 
 

|首页|关于我们|网站大事|联系方法|会员注册|广告服务|网站律师|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联系电话:0514-87993518 0514-87866237 E-mail:admin@yztoday.com
·版权所有 今日扬州网站·[苏ICP备050042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