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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精神分裂症男子幼儿园内连伤21名儿童
今日扬州( 2008-05-01 07:45:26 )
稿件来源: 新浪  
 

本报顺德讯 (记者 陈明、曾毅 通讯员 阿华) 记者昨日从顺德区法院获悉,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均安幼儿园伤人案近日已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窜入幼儿园连伤21儿童

去年7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自带水喉钳,驾驶摩托车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天连南滘幼儿园。看见幼儿正在操场等候家长接送。被告人欧阳某某持带备的水喉钳往身边的幼儿头部打去,致被害人汤某、吉某、刘某等21名幼儿受伤。

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经鉴定,对被告人欧阳某某作出精神分裂症、抑郁状态(继发性)及在2007年7月20日的故意伤害行为具有部分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

 权威鉴定具备行为能力

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是经过综合和科学分析而作出的,符合客观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患有精神分裂症和抑郁状态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情况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被告人欧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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