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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贷款购车不办抵押手续被银行起诉
今日扬州( 2008-04-07 08:51:39 )
稿件来源: 新浪  
 

记者单淼

冯先生向银行借款99万元购买高档汽车,并办理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放款后,购车人却迟迟不上牌、不办理抵押手续。银行意识到,抵押权处于无保障状态,遂将冯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收回全部剩余贷款。昨日记者获悉,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冯先生一次性支付剩余贷款,并承担16万余元的违约金和银行为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3万余元。

2006年8月23日,想要购车的冯先生和银行签订一份汽车贷款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冯先生向银行借款99万元购买一辆奥迪轿车,借款期限3年,每月10日还款30252.47元,并约定:借款人应自提车日起二十日内办理车辆上牌手续,否则,每逾期一日,银行有权按贷款额千分之一收取日违约金,逾期三十日未上牌的,银行有权收回贷款车辆。同时还约定:借款人没有按期偿还拖欠的借款本息,银行有权终止抵押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一次性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就在合同签订之日,冯先生顺利的获得了99万元贷款。但是,他却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车辆上牌和抵押登记手续。直到2007年11月15日,按照合同的约定,一共产生了161865元的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冯先生还欠一个月欠款没还,到2007年8月,尚欠682502.07元的贷款。

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银行将冯先生起诉到法院,称冯先生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使银行的抵押权处于无保障状态,请法院判令冯先生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承担161865元违约金和31271元律师费。

西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银行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被告冯先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及办理车辆上牌,抵押登记手续,冯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冯先生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680505.07元、支付违约金161865元,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律师费)312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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