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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摔伤获救向施救者索赔被法院驳回
今日扬州( 2008-04-07 08:51:26 )
稿件来源: 新浪  
 

本报讯 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南京“彭宇案”现实中再次上演,不过这次自称助人者有了不同结果。丁某摔倒受伤,王某将他送医院治疗,丁某后来以王某将他剐伤为由将王某告上法庭。但王某在答辩中称自己的行为是助人为乐,根本没有撞人的事实发生。日前,济南平阴县法院以丁某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丁某是平阴县某镇农民,2006年11月的一天,丁某骑自行车沿220国道行驶,当行至一十字路口时,遇王某骑摩托车从后面驶来。王某说,当他骑车超越丁某大约5米时,从摩托车后视镜中发现丁某摔倒,便急忙返回,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丁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2006年12月,丁某的家人向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根据丁某所提供的证据,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丁某不服,于2007年5月向平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是王某将他剐伤,并赔偿他医疗费等共计5000余元。在答辩中,王某称自己根本没有撞伤丁某,在骑车超过丁某并从后视镜发现丁某摔倒时,他出于助人为乐的心理才返回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王某说,“好心助人没有好报,丁某的行为违反社会道德”,因此法院应对丁某的赔偿请求予以回绝。

各说各有理,事实究竟怎样?还得靠证据说话。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在公路上摔伤的事实清楚,丁某主张自己的摔伤是被王某的摩托车剐倒形成交通事故所致,但丁某向法庭所提供的证据只是他当时提供给交警部门,交警部门据此作出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的依据。既然交警部门依据这些证据已作出不能认定交通事故事实的通知,现丁某在未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再依据这些证据要求法院认定交通事故成立,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丁某的诉讼请求。

《齐鲁晚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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