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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扒巡防员因铐锁公交车售票员被拘15天
今日扬州( 2008-03-22 09:54:11 )
稿件来源: 新浪  
 

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反扒大队聘用。昨日上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向蒋军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蒋军“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蒋军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

昨日,本报独家报道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反扒大队聘用巡防员蒋军,乘坐公交车时拒绝买票强坐“霸王车”,继而拿出手铐将要求其买票的售票员铐锁在大巴立柱上超过2个小时,引起警方在内的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昨日上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向蒋军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蒋军“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昨日,深圳警方有关人士表示,蒋军是罗湖区保安公司的巡防员,与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没有直接聘用关系,不会让这样的人再进反扒大队。警方同时表示,目前承受较大压力,将加强队伍管理。昨日,被铐售票员戴旭萍没有上班,她说,目前最担心蒋军拘留期满后报复。律师分析,戴旭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蒋军承担误工费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等民事赔偿。

  警方快速下达处罚决定书

前日上午832车队工作人员报警之后,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宝岗派出所民警随后赶到现场,蒋军后被带往该派出所。

昨日上午9时左右,宝岗派出所民警前往832车队所在的坂田车站岗头客运站,随后被铐售票员戴旭萍也来到车站,民警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戴旭萍。

这份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在3月21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蒋军的工作单位为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反扒大队,住址为深圳市福田区交警反扒二中队,公安机关查明3月20日12时,蒋军在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832总站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蒋军的陈述和事主指认等证据。

警方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蒋军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宝岗派出所将蒋军交付给龙岗区拘留所执行,罚款在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车队和售票员称处罚太轻

“这个处罚太轻了,他作为在反扒大队工作的巡防员,是知法犯法,应该加重处罚。”昨日下午,832车队多名工作人员在岗头客运站内的办公室向记者表示。戴旭萍在见到记者后,也称自己觉得这样的处罚太轻。

警方此次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这部法律的“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中,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中的第三款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因此,如果认定蒋军的行为只构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一项违法行为,龙岗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无论是在行政拘留的时间上还是在罚款的金额上,都是法律规定的最高上限。

“如果售票员和家属有诉求,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因为蒋军的此次行为仅属于个人行为,售票员可以向法院请求获得误工费医药费和精神抚慰等方面的赔偿。”昨日下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肖文全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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