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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携带者入职受阻 诉医院侵犯隐私
今日扬州( 2008-03-01 09:45:42 )
稿件来源: 新浪  
 

本报讯 (记者 贾鹏)入职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医院随即将结果送到用人单位,并称当事人携带病毒有传染性。邹女士被拒绝录用后,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将医院诉到海淀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日前法院已立案。昨日医院方表示,尚未收到受理通知单,不便回复。

入职体检查出携带乙肝病毒

去年8月11日,邹女士到伊美尔健翔医疗美容专科医院做入职体检,体检项目为血检和胸透,3天后被医院通知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复检后医院在体检报告中写下,“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核心抗体阳性,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感染,有传染性。”

邹女士说,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医院将体检报告送到用人单位,导致自己被拒绝录用。事后,邹女士又通过地坛医院相关专家检查,确认携带乙肝病毒,但没有传染性,才被单位同意录用。

隐私被泄露 应聘者告医院

昨日,原告代理律师称,由于经过地坛医院权威专家检查,认定邹女士携带的乙肝病毒没有传染性,因此伊美尔医院的体检报告有误导性;同时,医院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体检报告送到用人单位,造成当事人入职受阻,被录用后对工作产生了负面影响,侵犯了隐私权。

律师称,按照规定如果肝功能正常,病毒只会通过血液、性接触、母婴三种渠道传播,日常生活不会传播,相关法规也规定类似乙肝病毒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医院有保护隐私的责任,“报告错误在前,侵犯隐私在后。”

昨日,伊美尔健翔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法务部员工表示,目前尚未接到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单,因此不便对此事做出回复。

目前海淀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择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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