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殿学)称看到宣武市政管委2007年7月可入住新房的信才同意拆迁,但拆迁后却被告知新房要2009年6月交房。居民白先生起诉宣武市政管委晚交房两年。昨天,宣武法院开庭审理。
白先生诉称,他原来住在宣武区樱桃园三条五号,2006初,该地区拆迁,宣武区市政管委在“致居民的信中”表示,宣武区政府为拆迁户联系了部分经济适用房,如果符合购买资格的居民拆迁,将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预计2007年7月后可入住。
白先生说,他看到这封信后,与宣武区市政管委签订了拆迁协议,拿到了17万余元的拆迁款,但是直到2007年10月才和开发商签订合同,并被告知2009年6月才能入住。
白先生称,如果事先知道2009年才入住,当时就直接购买现房了,现在房子将升值不少,但现在只能租房居住,3年的房租已花去拆迁款的40%。白先生认为宣武市政管委违约,要求其书面道歉,给付房款利息,按每月2000元支付他的房租,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法庭上,宣武市政管委代理人表示,宣武市政管委和白先生之间没有民事合同关系,“致居民的信”是针对不特定群体的,是对居民的一种指导,不能认为是对白先生发出的要约。宣武市政管委只负责居民领到拆迁款,而购买经济适用房是居民一种福利,并不由宣武市政管委负责。
该代理人说,信中所说的入住时间是“预计到2007年7月后”,每个人都应该明白这指的是最早的时间,并不是承诺在这个时间能够入住。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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