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2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实习生 朱隽娴)两夫妻闹离婚,竟然有三份《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三份协议还约定了40万元的高额违约金。三份协议,究竟要按哪份协议书来履行?近日,厦门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英(化名)和前夫王义(化名)是七年前结的婚。2001年,两人在思明区买了一套房子,算是夫妻共同财产。2004年,他们感情破裂闹离婚,就签下了第一份离婚协议,商定该共有房产归女方李英所有,女方另外付12万元给男方作为补偿。
令人奇怪的是,2005年2月22日,他们两人上午复婚,下午离婚,并迅速达成了第二份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男方所有,但是男方支付18万元给女方作为补偿。据知情人介绍,复婚目的只是为了减少女方将房子过户给男方的税收。
2006年6月6日,两人又签了第三份协议书。王义承诺付女方32万元补偿,如果男方不履行协议书,要赔40万元违约金。但王义只付了两万元就拒绝再继续兑现第三份协议书。为此,双方打起官司。
思明区法院认为,第三份《协议书》经双方认可,已经取代了第二份《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都要依约履行。因此,三天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王义支付补偿金30万元给前妻。
这对离婚夫妻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40万元,是否合法有效?对此,法院认为,不履行离婚协议,就要按约定赔偿违约金,但40万太高,赔3万元违约金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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