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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获奖洋房两年后跳槽被判违约
今日扬州( 2007-09-19 09:29:55 )
稿件来源: 新浪  
 

时报讯(记者 邬科 通讯员 吴绪源 李志金) 只有初中学历的打工仔陈石忽然获得工厂奖励的一套价值20万元的洋房,受宠若惊之下立即签下协议,承诺将为工厂服务10年以上。然而,两年后陈石却提出辞职,而且第二天就不上班了!

 奖20万元商品房要求服务10年以上

2004年1月10日晚,中山三乡镇的某铝制品厂举行春节联欢晚会。厂老板郑重宣布:对6名有特殊贡献的员工每人奖励一套100平方米、价值20万元的商品房。只有初中学历的打工仔陈石万万没想到,自己竟是6名幸运者之一。陈石在厂里工作已经7年,从一名普通工人一步一步晋升为设备维修组组长、生产部经理。按他每月1200元的薪水,一套20万元的房价等于自己干15年,能够得到这样的重奖,陈石激动不已。

次日,厂方与陈石签订了《特殊贡献奖获取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厂方)按揭方式为乙方(获奖者陈石)购买住房一套,甲方为乙方提供适合其发展的有利空间,在职期间支付相应工资待遇并享受正常工厂福利待遇;乙方承诺自供楼第一期时间开始为甲方服务至少10年以上,在此期间,乙方不得提出辞职;乙方未按协议要求服务相关年限,甲方可取消住房奖励;协议离职,乙方必须退还原告已交房款;乙方单方离职,按已交房款二倍退还给甲方。

随后,厂方支付了首期款43632元,相关手续费1340元。楼款余额174000元由厂方分期付款,逐月供楼。手续办清,房屋顺利过户到陈石的名下。

  员工两年后要跳槽第二天就不上班了

然而,令工厂万万没想到的是,获奖后两年,2006年3月陈石向工厂提交了辞职申请书,并从第二天起再没有到厂里工作。

2007年初,铝制品厂把陈石告上了法庭,铝制品厂认为陈石的行为严重违反双方协议的规定,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请求判令双倍返还购房款共计27万多元。陈石则辩称:当时签订奖励协议的时候不是自愿签署的,为了保住工作。自己不得不签,如原告不同意解除奖励协议书就不同意退还购房款。

中山市人民法院三乡法庭经审理后认为:2004年1月11日,双方签订的《特殊贡献奖获取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遵守协议的约定。被告单方离职,应按协议约定向原告双倍退还已交购房款,遂判决陈石向铝制品厂支付27.96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企业重奖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奖励激励机制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老板给员工的奖励会越来越大方。企业重奖员工的行为给所有打工一族带来了无穷的希望,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应该得到社会的支持和鼓励。

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企业的奖励不是扶贫,不是赠予,而是为了留住人才,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从而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所以,企业在重奖员工的同时,也会要求获奖者履行一定的义务。这种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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