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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飞石伤人案续:原告获赔18万
今日扬州( 2007-05-24 13:59:27 )
稿件来源: 新浪  
 

(记者 杨柳)昨日记者获悉,武侯法院调解处理了我省首例在封闭高速路上行驶时被飞石击伤致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四川某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向宋某等四名原告支付补偿金18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原告宋某等人诉称,2007年2月13日晚上22时,原告亲属向某驾驶长安面包车在某高速公路上行驶,当行至某高速公路100km左右时,一块石头从高速公路天桥上坠落,砸在向某身上,向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局鉴定,向某生前胸部遭钝性暴力撞击(如石头类)、肋骨骨折、肺挫裂、心脏挫伤、肝破裂出血死亡。原告认为在四川某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经营和管理的高速公路上行驶,具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被告对此负有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四川某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向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向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49万余元。

庭审中,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分歧很大。法院决定对此案进行庭前、庭中和庭审后全方位的调解工作。负责调解的民三庭还启动了处置突发事件紧急预案,针对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应对突发事件。法官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最后,调解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双方当事人也本着相互理解的角度和谅解的态度,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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