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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洗浴中心包房内被杀 父亲欲申请工伤被驳回
今日扬州( 2006-04-12 14:13:04 )
稿件来源: 新浪  
 

本报讯(记者 李珉琦 李申) 去年1月中旬,17岁的女孩欣欣来到长春市某洗浴中心打工,可当月25日凌晨,她却死在该洗浴中心的包房内。

害死欣欣的是名33岁的长春男子,已被抓获。欣欣的爸爸认为,女儿与洗浴中心是雇佣关系,在洗浴中心“特服”时被害,应该算作工伤,遂向洗浴中心提出索赔。

还原欣欣被杀前后

洗浴服务员:“当时她躺在床上一动不动,身上盖着被,露出脚和半个头,班长就用手扒拉她也没反应”

凶手:“我们虽然发生了关系,但她不同意和我处对象,我越想越生气,就趁她睡觉时把她杀了”

据该洗浴中心的服务员小金回忆:“当天我接班后,4楼只卖出一个409号包房,25日3时50分至4时,我看见欣欣进去,6时许,班长让我去敲409号房门找欣欣,里面的客人说正在睡觉,没啥事别来打扰。过了一会儿,我听到409号房间有动静,随后见一个人影走了出来,我和班长就又去了409号房。进房后看见欣欣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喊她也没有反应,她身上盖着被,只露出脚和半个头,班长就用手扒拉一下欣欣的脚,但没反应。”

两名服务员见状,立即跑出房间给二楼服务员和保安打电话,让他们控制住刚从409出来的往楼下走的客人。之后,那个男的被安排在410房间,老板和服务员都赶过来,报警、给急救中心打电话。

那个从409号房间走出来的男子叫海涛,他的供述还原了杀害欣欣的真相。

“2005年1月23日下午,我去洗浴中心洗澡,在四楼的一间包房里,和一个叫欣欣的服务员发生了关系,我对她挺有好感,就想和她处对象,但她说要娶她得拿10万元钱,可我没有那么多钱。24日,我又来到洗浴中心,想和欣欣再谈谈。25日凌晨2点,我叫欣欣到包房,虽然发生了关系,但她还是不同意和我处对象,我越想越生气,就趁她睡觉时把她杀了,其间,服务员来叫了两次门,我说别打扰我。杀害欣欣后,我就下楼到更衣室准备自杀,但被浴池服务员抓住。”

案发当日,海涛被刑拘,2月末被逮捕;5月中旬,经法院审理,海涛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2005年7月,海涛被执行死刑。

“特服”时死亡算不算工伤

欣欣父亲认为:女儿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被害,应该算作工伤

洗浴中心认为:欣欣是在从事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被害,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欣欣死后,欣欣的父亲认为女儿在洗浴中心打工,与洗浴中心是雇佣关系,是在工作期间遇害死亡的,故洗浴中心作为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在2005年8月中旬将洗浴中心告上法庭,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6.5万余元。按有关规定,工伤问题发生纠纷,应先进行工伤认定后再进行审理,故欣欣父亲提出撤诉,同年9月22日,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同意欣欣父亲的撤诉请求。

2005年10月8日,欣欣的父亲向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书。欣欣的父亲认为,女儿在该洗浴中心打工,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1月23日,海涛第一次去洗澡时洗浴中心派欣欣去“特服”,并收取海涛110元服务费,24日晚,海涛再次来到该洗浴中心要求提供“特服”,才导致欣欣死亡,于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算作工伤”,向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欣欣的死亡应是工伤。

洗浴中心则认为,欣欣和海涛之间的性交易洗浴中心并不知情,欣欣是在从事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被杀害的,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复议结果:不能认定为工伤

2005年10月15日,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对欣欣的《工伤认定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十五条规定的认定范围,欣欣不属于因工死亡。欣欣的父亲不服,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复议申请。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达《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死亡不算作工伤”的规定,欣欣的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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