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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深圳万人购房团合法性毋庸置疑
今日扬州( 2008-08-07 10:51:54 )
稿件来源: 新浪  
 

这里是图片替代文字

本报前日以《深圳万人购房团报名已逾2万人》为题报道了引起深圳市民广泛争议的“万人购房团行动”。该报道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支持派”和“反对派”两大阵营的较量也逐渐凸显出来,每天都有不少读者致电本报表达自己的观点。

昨日,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特地致电本报记者,“炮轰”万人购房行动,指出其从组织到聘请律师这一行为都,而邹涛“万人购房团”的公益律师丁跃峰也站出来针锋相对,阐述“万人购房团行动”合法的理由。

反对方

“万人购房团”已发展成

一个组织 应早日登记注册

金焰在看到本报的报道之后,于昨日向记者更进一步阐述了自己对该行动的看法,他指出:“万人购房团”从组织本身到聘请律师都具有不合法的地方。

金焰首先承认团购的确能使购房者有所受益,“互不认识的消费者,也有权利借助聚集资金,加大与商家的谈判能力,以求得最优的价格。”但他同时认为,邹涛的购房团已经不是一个临时的行动,而是一个有组织、有两万多名会员、有召集人、有固定的场所、有聘请律师,并且计划长时间存在的组织。

在谈到“万人购房团”与其他合伙行为的区别时,金律师指出,首先“万人购房团”规模大,目前已经超过2万人,他相信这个数字还会不断增加,达到4万人、5万人乃至更多。其次,他认为“万人购房团”有经济动机,而并非邹涛所说的仅仅为团友砍价。此外,万人购房团”还做了许多只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做的事情,如专门聘请了律师,有类似章程的“我的目标”、“我们的力量”等等。金焰特别强调:“‘万人购房团’聘请律师恰恰证明了其是社会团体,否则那两位律师就违反了律师法的规定,接受了不适格的当事人的委托,可能遭受律师协会和律管处的处罚。”

金焰说:“高调与否实际上是正式登记组织与‘草根组织’的一道特征明显的分界线,‘万人购房团’不但高调宣传,还召开新闻发布,甚至聘请律师,并以‘万人购房团’的名义颁发聘书,这种操作手法已与正式注册的社团如出一辙了。”所以,他认为“万人购房团”与所谓的老乡聚会等活动截然不同,他劝告“万人购房团”应尽早注册登记,否则将面临有关部门的处罚。

支持方

“万人购房行动”

的合法性毋庸置疑

昨日,丁跃峰开门见山地向记者表示,“根据民法‘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可以肯定邹涛发起的万人购房的活动是合法的。”

丁跃峰认为,法律并没有禁止购房者联合起来和开发商砍价和谈判,这种购房团体也不是社会团体。因为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愿望,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而“万人购房团”不符合社会团体的长期性、稳定性、社会性等特征。

丁跃峰列举的理由是:首先,万人购房活动发起的目的是一次性购房,因此这种活动不具有社会团体长期性、稳定性的特征。参加购房的人若能与开发商谈妥,最终与开发商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都是“万人购房团”的每一个参与者,而非以“万人购房团”的名义购买房产。

其次,万人团购活动并不是服务于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因此不符合社会团体的最主要特征——社会性。

再次,本来在经济活动中,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来说就是弱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有消费者联合起来而不是单个消费者才有可能在和经营者的博弈中实现利益最大化。而万人购房团和月饼团购、母婴产品团购、汽车团购等性质是一样的,因此不属于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所规定的范畴。

文/记者阮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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