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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免费提供塑料袋最高罚1万
今日扬州( 2008-04-08 08:35:48 )
稿件来源: 扬州时报   
 

新华社电

由商务部草拟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草案)》7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草案)》,商家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最高将面临1万元的处罚,商品零售场所从6月1日起应当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办法(草案)》规定,“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 物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办法(草案)》提出,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并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按照《办法(草案)》,商务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将承担相应责任,商家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最高将面临1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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