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扬州网消息:50多岁的妇女王某(化名)凭就浴证在市区某公司内浴室洗浴,不料在浴室摔伤。凭证免费洗浴的她,就是否该获公司赔偿打了场官司。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免费洗浴时
摔倒受伤
为方便职工,某公司内部开了一浴室,并同意周围村民集体办证免费就浴,同时规定:老、弱、病、残、幼及行动不便的就浴人员,要有专人陪同;就浴人员发生意外,一切责任自负等。
而王某1999年因疾病中风,导致左臂、左腿与常人相比存在行动不便。4月30日,王某独自一人凭证免费到公司浴室洗浴,不料在淋浴区前过道摔倒受伤。
赔偿难获支持
王某认为,当时浴室地面有污垢、肥皂水,导致她摔伤。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她各项费用3万多元。
广陵区法院审理认为,这起案件中,王某没有证据证明某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反,王某在自身行动存在一定不便的情况下独自前往洗浴,且不更换浴室提供的拖鞋,违反了浴室的管理规定。
而某公司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公司对浴室制定了规范的管理制度,且进行了相应的考核,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某公司没有责任。 (谈文荣 泳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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