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扬州网消息:昨日,我市召开会议部署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工作,新政策执行的起算时间,统一从今年8月1日起计算。
具体调整包括: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0元,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提高30%,城镇和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20%和15%,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20%;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战的退役人员,以及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涉核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100元生活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保障原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完善了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措施,规定军队退役人员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完善落实部分复员干部住房和生活救助政策等。
会议明确,我市要在8月底前,基本完成对部队退役的参战和涉核人员的调查摸底和身份认定工作;10月1日前,将生活补助发放到位;新政策执行的起算时间,统一从今年8月1日起计算。(黄诗洋 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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