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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震救灾受伤可申请工伤
今日扬州( 2008-05-30 09:03:19 )
稿件来源: 扬州晚报   
 

今日扬州网消息:昨天,市劳动局发布了《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部门及时做好参加抗震救灾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结付和工伤认定。 

5·12地震发生后,我市派出了大量人员奔赴地震灾区参加抗震救灾。考虑到参加抗震救灾的人员,在救灾过程中可能发生事故伤害或伤亡,对此,劳动部门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工伤或工亡认定;若是由单位指派出差或长期派驻在地震区域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因地震受到事故伤害的,同样也能认定为工伤。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部门强调,对由于抢险救灾而受伤的人员申请工伤认定的,将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程序,建立快速认定通道,为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务。此外,对于抢救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的,可及时优先予以结付;对于抢险救灾中牺牲的工亡职工,对其遗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其他工亡待遇。  ( 赵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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