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扬州网消息:近日,曹某某在多次要求曹某移除树木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院。
曹某某与曹某系邻居关系,曹某某房屋处于曹某房屋西侧,中间间隔6.1米,其中5米为曹某某的宅基地(曹某某自1998年以来均按此交纳上缴)。2007年春,曹某未经对方的允许,在房屋之间的属于曹某某的宅基地上种植树木10余棵。曹某某多次要求曹某移除树木,遭到曹某拒绝。曹某某忍无可忍,于今年 2月19日起诉至高邮法院。
应曹某某的要求,高邮法院于最近在争议现场作出了现场勘查图。曹某未到庭应诉。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对依法承包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曹某擅自在曹某某承包的土地上种植树木,应当予以移除,并负本纠纷的全部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曹某五日内自行移除种植于曹某某宅基地上的树木。 ( 戚新明 韩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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