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扬州网消息:丈夫或者妻子一方死亡,另外一人应当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但当死者是个文盲,借条只有死者签名时,认定案件事实就成了件棘手的事情。最近我市一法院就遇上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判决被告承担债务。
近日,倪某向邗江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金某偿还其亡夫陈某生前欠下的7000余元债务,倪某的证据是其本人代书的两张借条,落款时间都是2003年10月,欠条上有陈某的签字。而陈某已在2007年2月意外死亡。金某 认为,她对丈夫的债务并不知情,而且陈某是个文盲,生前几乎没有留下字迹,借条上的签名可能不实。金某还提供了一份陈某手迹,上面有两个歪歪斜斜的名字和电话号码,以此证明陈某确是文盲。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是文盲,正可以解释为何由倪某代书借条而陈某签字。金某提供的丈夫手迹则证明陈某可以写出数字和少量汉字,即使是文盲,能写自己的姓名也符合常情。因此,借条上的签名由陈某本人所写是有可能的。借款是在数年前,借条纸张明显陈旧,字迹也不像是近期所写。如果借条确实形成于数年前,就不太可能是由倪某伪造,陈某是因意外事故死亡,倪某不可能在几年前就预见到这件事。因此,基本可以排除倪某利用陈某死亡这一意外事件伪造证据的可能。
通过分析,法院认为,借条上签名是陈某本人所写的概然性明显高于原告伪造陈某签名的可能性。金某如果坚持认为借条不真实,应承担举证责任,可以通过申请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向金某解释之后,金某没有提出申请,法院一审判决该债务为金某夫妻共同债务。 (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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