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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宠物狗猫强制免疫
今日扬州( 2008-01-07 08:53:24 )
稿件来源: 扬州时报   
 

今日扬州网消息:新修改的《动物防疫法》已于1月1日施行,该法确立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市民喂养的宠物必须强制免疫。记者昨从市畜牧兽医站了解到,根据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扬城将对所有近万只宠物狗和猫实行强制免疫,以最大限度地防控狂犬病疫情的发生。

宠物强制免疫 有了法律后盾

市兽医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杨安龙告诉记者,目前扬城市民饲养的宠物狗和猫,统计在册的有5000多 只,实际远远地超过这个数字,预计在8000-10000只。杨安龙说,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对宠物的免疫做出了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也为畜牧兽医部门对宠物实行强制免疫提供了“坚强的后盾”。扬城将抓紧落实对宠物狗、猫的强制免疫工作,必要的时候将联合公安部门进行行动,对全城的宠物进行逐一梳理,以最大限度地防控狂犬病疫情的发生。

杨安龙坦言,虽然我市一直在提倡给宠物进行免疫,但从实行的情况来看并不尽如人意,目前还有不少宠物饲养户游走在自愿免疫与强制免疫的边缘,关键在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拒不免疫 可处千元罚款

杨安龙说,根据有关规定,宠物饲养到1个半月到2个月月龄时需进行强制免疫。扬城居民可自行携带家中的宠物前往畜牧兽医站接种疫苗,并领取政府承认的动物免疫证。私人宠物医院和一般单位所属的宠物医院没有资格办理此证。经强制免疫的宠物,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志,实施可追溯管理。

杨安龙表示,拒绝宠物强制免疫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对饲养的宠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执法,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捕获野生动物 送检后才能饲养

记者了解到,今后个人捕获的野生动物如果要饲养或者经营,应当送有关部门检疫,检疫合格的才能饲养或者经营。新修改的《动物防疫法》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同时,新修改的《动物防疫法》还规定,动物饲养场等设施要与居民生活区、饮用水源、学校、医院等保持一定距离。

(顾益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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