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扬州网消息:工作了一年,合同还没有到期,但因为工作业绩排名最后,最近李女士被所在的宾馆解雇了。“宾馆的这种‘末位淘汰制’合不合理?”昨天,李女士致电,就此提出了质疑。记者了解到,这种情况在我市不少企事业单位都有所存在,目前扬州多数企业通过实行末位淘汰制,来对员工进行考核,一旦工作业绩在企业内排名最后,员工就被企业解雇了。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处有关人士向记者明确表示,“末位淘汰制”是企业内部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因“末位淘汰制”而丢掉工作的市民可向企业索赔。
【新闻事件】
连续5个月处末位被解雇
据介绍,去年1月份期间,李女士受聘于四望亭路上的一家宾馆,主要是打扫客房。李女士告诉记者,宾馆内部对客房服务建立了考核制度,除了打扫的房间数量要达标,而且还要质量上达标,后者由领导抽查和客人填写的意见卡两个方面综合来看。李女士透露,数量是客观的,她的业绩甚至超过了考核指标;但是质量考核有主观意见,没有绝对的标准,考评也存在着好坏。
记者看到,李女士的劳动合同规定工作期限是两年,而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也明确写着“连续5个月处于末位,予以淘汰”。“领导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李女士抱怨地说,她认为,“末位淘汰制”就是宾馆老板的一个借口,根本目的就是想开源节流,辞退员工。
【记者调查】
10家企业有8家
实行“末位淘汰制”
昨天,记者就此也电话采访调查了多家企业,在记者采访的10家企业中,有8家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记者所采访的企业涉及到餐饮、服务、销售、制造等行业。
扬子江路上的一家电脑科技公司的员工夏先生告诉记者,他所在的公司就是实行“末位淘汰制”,他的工作主要是说服客户在公司开办的网站上投放广告,连续两个月业绩在公司排在最后,员工就要被解雇了。“我的压力非常大,”夏先生有点担忧地说,“我上个月的业绩排最后,这个月也不理想,到月底就可能被解雇了。”记者在其他几家单位了解到,大多数单位的“末位淘汰制”并未写进与员工的合同中,有的企业则是口头强调了“末位淘汰制”,在实行中也比较严格。
宾馆:“末位淘汰”
可以激励员工尽职
昨天,为了给李女士讨个说法,记者也采访了该宾馆驻扬办事处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表示,招聘时,他们明确告知员工,宾馆实行“末位淘汰制”,员工认可后,双方才签订合同的。他向记者介绍,采用该制度初衷是为了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利益最大化。
针对李女士所说的变相裁员,该负责人认为,李女士是误会了,对她的考核是有据可依,宾馆曾经给过她机会,将她调到东站附近的分店重新上岗,但遭到了李女士的拒绝。该负责人表示,从人道关怀的角度,宾馆可以支付李女士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部门说法】
劳动部门:“末位淘汰”
没有法律依据
市劳动仲裁处资深专家认为,“末位淘汰”是企业内部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李女士合同还没到期,公司却以员工的工作业绩排在末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通过以上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劳动定额标准的规章制度,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据“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的法律规定,企业内部规定的“末位淘汰”不能对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时间并提前与职工解除合同。
【维权赔偿】
被“末位淘汰”掉,可索赔
劳动专家介绍,劳动者处于末位不等于不胜任工作。在100个劳动者的竞争中100个人可能都胜任工作,但总有一个处于末位。专家指出,单位不应该完全根据其他劳动者的工作情况来决定“末位”劳动者是否终止合同。企业更不能以末位淘汰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若单位直接以“末位淘汰”为由解聘,也只有在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单位方可提出解约,否则,劳动者可以拒绝执行。倘若双方不能协商,劳动者自劳动争议发生60天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 如果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即使劳动者处于“末位”,也是不能被“淘汰”的。(田文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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