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扬州网消息:昨天,《扬州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出台,从今年7月1日开始,城乡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因病、因残、因灾等原因导致贫困,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线以下的城乡“边缘人群”,将获得政府发放的临时生活救助费。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处长杨向林说,民政部门根据这部分人群的困难情况,每年给予50元至2000元的生活救助,提高他们的生活标准。
【救助范围】
4种对象纳入救助范围
《实施办法》中规定,临时生活救助的范围为具有当地户籍的常住居民,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保障标准150%。
除此之外,还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重症疾病患者;2.遭遇突发性灾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3.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正常生活的家庭;4.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9种情形不属于救助范围
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工伤事故、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处于服刑和劳教期间的;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无理取闹、谩骂和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有就业能力、就业机会不主动就业,或有劳动能力、劳动条件却游手好闲的;经常享用非生活必需品的;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投资和收藏高价物品的;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杨向林强调,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计算方式】
12种收入衡量家庭生活水平
对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家庭收入计算,可参照《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十条和《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或按照各地实施办法执行。
对于收入计算方式,杨向林说,凡属于以下12种的均计入家庭收入:1.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2.种植业、养殖业、多种经营、各种务工等收入;3.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4.遗属生活补助、赔偿性生活补助及各种非一次性资助;5.各种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6.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7.各类非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抚慰费及抚(扶)养费等;8.领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且购买自住房后的余额;9.各类货币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10.各种性质的租赁性收入、继承性收入、补贴资助性收入等;11.其他固定性、非固定性、隐蔽性货币收入;12.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9种情形不计家庭收入
《实施办法》规定,以下9种不纳入家庭总收入: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金;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4.在校生各种助学金、奖学金;5.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6.用于大病救助的政府补助金、社会公益性救助金等专项救助资金;7.因规划拆迁一次性获得的用于购置经济适用房等安居性质的住房赔(补)偿款中实际支出的部分;8.由单位或集体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9.各县(市、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救助标准】
年救助50元至2000元
《实施办法》强调,实行临时生活救助时,应根据救助对象临时生活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种类等因素,结合当地财政投入状况,合理确定分类救助标准,救助标准每年在50元至2000元不等,具体救助标准和方式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申报程序】
申报审核后由银行发放救助金
《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当事人)或受委托的其他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向受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代为受理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须填写《临时生活救助申请调查审批表》,申请人应出具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残疾(重病)证明和病史及诊断证明、遭遇突发性灾难相关证明(说明)材料。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接到临时生活救助申请之日起,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无异议的签字盖章后上报民政办。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自接到上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求助申报后必须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报财政部门审定后直接通过银行打卡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杨向林强调指出,对突发性灾难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或由县乡民政、财政部门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