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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首例侵害贞操权案宣判
今日扬州( 2007-06-15 09:22:51 )
稿件来源: 扬州晚报  
 
  今日扬州网消息:14日,维扬区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这是扬州首例侵害贞操权案。

  法院审理查明,蒋某与陈某均系扬州某学院学生,两人于2005年11月11日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被告虽有数次开房等越轨行为,但未发生实质性性关系。2006年5月24日,陈某将蒋某带至市青年搏击健身馆,欲与蒋某发生实质性性关系,遭拒绝后,陈某用手指捅破蒋某处女膜。事发当晚,蒋某至公安机关报案,市公安局维扬分局侦查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

  审理后法院认为,该案系侵害贞操权纠纷。陈某主观上具有和蒋某发生实质性性关系的意图,遭到拒绝后,又产生捅破蒋某处女膜再和其发生性关系意图,遂强行将蒋某处女膜捅破。陈某主观上具有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违背妇女意愿的行为,导致蒋某处女膜裂伤的损害后果,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侵害了蒋某的贞操权,造成原告蒋某处女膜裂伤的严重后果,蒋某要求陈某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法院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认定被告陈某给予原告蒋某精神抚慰金15000元。

  法律常识

  贞操权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良好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侵害贞操权的民事责任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贞操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侵害贞操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与贞操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故意4个要件。 (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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