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扬州网消息:“江扬大桥附近有四五家废品店,不仅私自到医院收购输液‘皮条’倒卖,甚至有极少数人可能把输液‘皮条’简单消毒、清洗并包装后,又出售给乡下一些小诊所、小医院使用。”近日,市民周先生在致电时仍愤愤不平,称国家明文规定输液器、针管等医疗垃圾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至社会。他表示,为了能尽快端掉这些非法窝点,他愿意陪记者去现场看看。
暗访一 输液器4块钱一公斤
记者昨日早上8点半驱车和周先生一起来到江扬大桥旁的一个村子,周先生领着记者来到一户农家门前就停止了脚步,他告诉记者之前他曾多次来过这儿,这儿的老板都认识他。记者于是独自一人走进这个收废品人家的大院。这个大院里一共有两家废品店,都是回收医疗垃圾的。记者来到其中一家,一名30多岁的女子正坐在门前干着活,她用特制的钳子剥输液瓶上的铝片和皮塞,而在她的身旁,记者发现一个蛇皮袋里装的就是输液器。
记者以收购“皮条”(输液器的通俗说法)为名和该女子搭话,“你干这个赚不赚得到钱啊?”那女子说:“别小瞧了这些瓶子,可都是钱啊!铝片八九块钱一斤,皮塞三四块钱一斤,就连碎玻璃一斤还值2毛多呢!”
记者问她家里还有没有“皮条”卖。该女子告诉记者,春节前,家里库存的“皮条”至少有好几百斤,为了尽快回笼资金,只好赶在春节前把货都处理掉了。她还叮嘱记者,输液“皮条”利润大,大家都是抢着要,她以前卖给别人都是4块钱一公斤,以后要是记者来收购的话,价钱也不能低于4块钱。

暗访二 “三间房里都是成品输液器”
在第一轮采访后,记者和报料人周先生立即直奔另一家“成品输液器”窝点。周先生告诉记者,这些窝点卖的“皮条”分两种,一种是按斤卖的,另一种就是成品。不过记者来到这家窝点时,这户人家的大门却是紧闭的。周先生说,年前,他曾以租房为名进入该窝点成品间。回忆起当时的情形,周先生仍有点后怕:刚进入大门后,男主人就吼了起来,问他是来干什么的。在周先生表示与男主人是同行,只是所收购的东西不一样后,周先生才被允许向院子深处走去。“当时我看到有许多输液器就浸泡在一只大桶里,一人正在对输液器进行清洗。进入里面的三间房后,我才彻底惊讶了:房间里到处都是大纸箱,里面装满了输液器,并且每个输液器都被塑料袋套住,塑料袋上面还印有产品名称的字样,看起来和新的一模一样!并且院子里的一辆面包车上已经堆满了成品输液器。”周先生说,尽管他没看到有人来买这些输液器,但通过现场情况,可以隐约猜到这是一个非法生产、销售输液器的窝点。
随后,记者又暗访了另外两家医疗垃圾回收点,其中一家一看有生人过来就立刻将大门紧锁,另一家则还是没有人在。
暗访三 诊所门前收购医疗垃圾
昨天下午,记者在市区裴庄附近一个体诊所门前发现,一名中年男子正在向三轮车上装废品,车上的一些纸箱上还印着“一次性输液器”的字样。记者悄悄问废品收购者:“你收的是医疗垃圾?”中年男子有些警觉,问:“你有货要卖吗?现在查得紧,谁敢大模大样在街上收。”记者注意到,纸箱里有一些已使用过的输液器,地上还有几个瓶子。
十几分钟后,记者来到文峰路附近的一家小诊所,不时能见到有废品收购者。记者问一名收废品的男子:“你收不收输液针管和药瓶子?”他低声说:“怎么会不收呀,你有多少我要多少。” 对于这些收购者收购之后如何处理这些输液器,周先生说,他也曾进行过跟踪,不过这些人大多早上四五点就开始收购,而且不是每天出来,很难跟踪到。另外是哪些人购买,用途是什么也没有人会告知。
专业人士 输液器再次使用危害极大
苏北医院的一位护士长听了记者的介绍后感到十分震惊。她分析了输液器回收后的两种去向:一,卖给相关工艺品厂;二,如果是再次包装好的输液器那就很可能是卖给一些小的医疗机构二次使用。
这位护士长说,如果这种输液器再次给人使用,那后果不堪设想。即便使用这种输液器的病人没有回血反应,但是它还是会带来细菌和病毒的污染。不干净的输液器所带的致热原还容易导致病人出现输液反应,极少数的人还可能因为处理不当导致生命危险。如果病人在输液时发生了回血反应,那么这个输液器就带有了这个病人的血液,很多传染性疾病都是通过血液进行传播的,包括肝病以及艾滋病等等。
这位护士长说,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完的输液器会由护士进行第一步处理,那就是在输液器滴管的上下各剪一刀,这样输液器就变成了三段,就不可能被再次作为输液器使用。
药监局: 欢迎市民提供线索
记者随后来到了药监局医疗器械处,一位姓徐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医疗机构如果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或者对应当销毁的医疗器械未进行销毁的,有关管理部门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监局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如果情况属实,并取得了相关证据,那么药监部门将会同公安部门对这些非法窝点进行依法查处,药监局也欢迎广大市民提供相关线索帮助他们进行进一步调查。(孙钢 刘媛媛)
●新闻链接:买卖医疗废物要重罚
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都对买卖医疗废物行为作出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